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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发布时间:2008-07-10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4151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的《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6月18日经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发布施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包括团体会员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退出、附则等五个部分。《办法》规定:有关社会团体加入中国科协并成为其团体会员,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是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是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四是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是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将受理有关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办法》规定,凡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2000年10月以来,中国科协一直未进行过接纳全国学会的工作。此前加入科协的167个学会己自动成为其团体会员,不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履行入会手续。自《办法》出台后,有关团体加入中国科协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将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