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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发布时间:2008-11-24 00:00:00 来源:区科协 阅读次数:11341

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和台州市科协《非公有制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精神根据《台州市椒江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明确非公有制企业科协的性质、宗旨、地位、任务和组织办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椒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科协是企业党组织和行政决策层领导下的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织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企业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区科协的基层组织,是区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椒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科协的宗旨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各类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入才的培养和成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代表企业科技工作者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椒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科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按照本通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椒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企业党政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企业精神、科学精神和科技人员职业道德。
二、围绕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特点和需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讲敬岗爱业,比科技贡献”、“金桥工程”、“厂会协作”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技术难题等,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受行政委托,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为企业发展的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技成果,提高企业学术水平。举荐科技人才,参与职称评定。
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五、开展继续教育,加快知识更新,提高科技人员技术水平、创新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
六、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协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建设科技人员之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向上级推荐优秀科技人员。
八、完成企业领导和区科协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企业科协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技术职称及中专以上学历者。
二、在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技术能手和骨干。
三、热心科协工作的企业领导与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企业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五、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七、参加企业科协活动,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企业
规章、会章者,经委员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 自愿要求成立科协且能独立开展工作与活动的,经企业领导同意,报区科协批准,即可成立非公有制企业科协。科技人员较少的非公企业,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可按行业或地域联合申请成立科协。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或总结;
三、组织企业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科协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委员多的科协视情可设常委会。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设立企业科协分会和专业学组。企业科协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成立科协的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非公企业科协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区科协申请注销:
一、    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    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拨款;
二、企业科协开展各种技术服务等合法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由台州市椒江区科学技术协会制订,解释权属台州市椒江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九条 企业可根据本通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企业科协章程。